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53号)及有关工作要求,经认真梳理研究,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是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手段,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十九届四中全会决议均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均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安排部署,要求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要求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以下简称《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在2023年底前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并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主体、职责权限、基准内容、制发程序、监督管理等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细化量化执法尺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省司法厅结合我省实际深入研究,在广泛征求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各行政执法部门、社会公众和相关专家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有五大部分。一是总体要求。强调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二是规范制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及权限,提出以条为主、自上而下的工作机制,要求按照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程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三是主要内容。明确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的裁量权基准应遵循的原则及具体内容。四是加强管理。要求行政裁量权基准发布实施后,相关行政机关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要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五是组织保障。要求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培训,高效推进制定工作。
三、主要特点
(一)注重可操作性。《实施意见》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权限,强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的纵向衔接、横向协调,理顺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工作机制。《实施意见》对省市县三级制定并公布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时限提出明确要求,确保到2023年底前云南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
(二)内容更加完善。过去,我省行政裁量权基准主要是行政处罚,《实施意见》将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和行政给付纳入重要内容,将行政裁量权基准扩展到7种行政行为,要求法律、法规、规章中存在裁量空间的,均应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进一步丰富完善了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应用领域。
(三)回应改革热点。《实施意见》对“放管服”改革、审批制度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等作出回应,要求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要体现“放管服”改革、审批制度改革等要求,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要与“双随机、一公开”、包容审慎监管“综合查一次”等规定相衔接,规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相关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